1、法律依据:《关于严肃换届纪律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形式上要活。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加大换届纪律教育宣传。各地要紧密结合实际,创新学习教育方法,确保换届纪律要求知晓率达到100%。严明纪律规定,维护换届工作的严肃性要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零容忍”的态度正风肃纪。
2、 严禁买官卖官。对以谋取职务调整、晋升等为目的贿选他人或者收受贿赂的,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3、 严禁造假骗官。对篡改、伪造干部档案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4、严禁通过直接或通过他人采取打电话、发微信短信、当面拜访等方式说情打招呼。(换届十不准十严禁宣传标语)。
5、严禁利用宗教势力、宗派势力、家族势力、黑恶势力、敌对势力等干扰破坏选举。
6、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7、对换届选举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特别是引发重大网络舆情和集体访、越级访、缠闹访等不良影响的,一律严肃问责追责。
8、严禁随意承诺,对候选人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上级d委、政府工作要求或脱离实际的履职设想和承诺的,一律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换届十不准十严禁宣传标语)。
9、严禁妨碍选举,对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碍他人行使选举权利的,一律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严禁拉票贿选,对直接或指使他人,通过赠送财物、请客、提供消费活动或许诺、给予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举人、被选举人及选举工作人员的,一律取消候选人资格并严肃查处,已经当选的,依照法定程序宣布当选无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1、 严禁跑官要官。对采取拉关系或者要挟等手段谋取职务或者职级待遇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
12、严禁私分滥发,对瞒报虚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和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的,一律从严查处、予以追缴,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13、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14、 严禁违规用人。对突击提拔调整干部、超职数配备干部和违反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一律宣布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15、对在换届选举中收受贿赂的公职人员,一律先停职或者免职,并依纪依法处理。
16、扩大d内民主,着力提升基层d组织执政能力。
17、 严禁干扰换届。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碍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8、 严禁拉帮结派。对搞团团伙伙、结d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
19、《选举法》第四十七条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以及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20、严禁干扰换届,对搞非组织活动或利用宗派关系、宗教势力、黑恶势力等,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参与或唆使他人避会抵制、跟踪监视、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的,一律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1、 严禁说情打招呼。对搞封官许愿或者为他人提拔重用说情打招呼的,对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22、严禁造谣诽谤,对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侮辱、陷害他人,或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的,一律严厉查处,并责令消除影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严禁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中伤他人,或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
24、严禁扰乱秩序,对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和疫情防控秩序的,一律严肃查处,坚决予以打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5、强化监督指导,切实加大对违反换届纪律行为的查处力度
2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27、十个一律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团团伙伙、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28、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29、严禁对换届选举工作消极应付、玩忽职守、把关不严,或泄漏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
30、严禁寻衅滋事,对通过蓄意设陷,损毁、抢夺票箱或选票,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以及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正常秩序的,一律严厉打击,从重从快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31、 严禁拉票贿选。对在民主推荐的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
32、严禁简化、更改换届选举程序,走捷径、搞变通、影响换届质量。
33、法律依据:《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十个严禁、十个一律”纪律要求》
34、严禁以损毁选票、毁坏抢夺票箱、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冲击会场、煽动串联集体访等手段寻衅滋事。
35、对人选资格条件等审核把关不严的,导致不符合条件人员当选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6、对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换届选举工作的,一律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37、严禁篡改选票、虚报票数、贿赂工作人员、搞虚假委托等方式弄虚作假。
38、对造谣、诬告他人或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9、对违反换届工作程序的,一律宣布选举结果无效,并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40、同时规章制度可以防止管理的任意性,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对职工来讲服从规章制度,比服从领导任意性的指挥更容易于接受,制定和实施合理的规章制度能满足职工公平感需要。
41、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42、对泄漏、扩散涉及换届选举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3、 严禁跑风漏气。对泄漏、扩散涉及换届人事安排等保密内容的,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45、对其他违反换届工作纪律的行为,一律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纪依法处理。
46、对篡改、伪造档案材料的,一律对相关人员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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