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违规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造林的,不予核实造林面积,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2、 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
3、有种有补,没种不补,先种后补,多种多补,谁种补谁。
4、 通过标语横幅、漫画、LED显示屏、宣传台、宣传手册等形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基层群众在耕地保护方面的积极性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发挥宣传的教育和警示作用。截至目前,全镇各村(居)LED显示屏滚动播放标语20条,累计张贴“八不准”宣传横幅16条、宣传漫画30套,发放宣传单页800份,为打好打赢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攻坚战持续营造浓厚的宣传舆论氛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结合实际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一户多宅”超出一户宅基地面积的超出部分面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方式合法占有的宅基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受赠房屋或其他合法方式使用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17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面积。
6、违法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耕地建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相关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因此,应予以禁止。
7、《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予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应明令禁止。
8、《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用于建房等非农业建设。以买卖、流转耕地等方式建房,改变了耕地的农用地性质,应明令禁止。
9、来信地址:东方市委大院4号办公楼1楼市纪委监信访室(邮编:572600)
10、抢抓“寅吃卯粮”的好天年,打好粮食生产翻身仗。
11、 25533120(9:00-11:00;15:30-17:30)
12、对村内无主、绝亡户的宅基地或房屋,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示3个月无异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13、 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坚决打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14、审核丨黄元荣 总审丨李文强 监制丨任上腾
15、 规范建房和保护耕地同步,美丽乡村和幸福家园同行。
16、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与初审。宅基地申请人应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表决与公示。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审核与测量。审批与公告。乡镇人民政府经审核认为符合审批条件且属于其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予以审批,并同步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宅基地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在村集体公共场所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7日。登记与颁证。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审批材料向市县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不动产权登记颁证。
17、《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地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强占耕地建房行为未经合法审批,多占耕地建房行为超出了合法批准的面积,均应明令禁止。
18、加强农村地区建设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不得违反规划搞非农建设、乱占耕地建房等。
19、 在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要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已有村庄规划的,要严格落实。没有村庄规划的,要统筹考虑宅基地规模和布局,与未来规划做好衔接。要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地,尽量少占耕地。
20、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每年要以县域为单位,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经省级政府审核后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征求农业农村部意见后,在年度
21、 没有依法取得建房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得新建和扩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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